內政部修法》警調令後拒調 2年不得請調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增訂經警政署核定調任函並發權責機關後,不聽調遣,再請求註銷者,應依規定懲處,並自函發核調名冊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自請調地。警政署表示,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警政署就該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依據功績原則評定陞遷,其中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請調作業,由警政署每年定期統一辦理。警政署指出,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自請調地人員核准遷調後再申請註銷派令,除有損機關派令威信、浪費人力物力及影響其他員警請調機會外,對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力衡平有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