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獲親權 前夫帶兩幼女赴中國難討回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一名黃姓女子在二〇一八年嫁給陳姓男子,黃女後來因陳男家暴,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暫定兩人的一對年幼女兒由黃女為主要照顧者,陳男每月可照顧女兒一週。黃女指控陳男利用會面機會、去年八月將兩幼女拐帶到中國,迄今未歸。近期台南地院判准夫妻離婚、並將兩女兒親權判給黃女;檢方還以略誘罪起訴陳男,但黃女嘆道:「一審雖然勝訴,但兩女兒迄今仍在中國,希望政府協助我接回在中國的愛女」。對此,陸委會表示,除非司法機關有限制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否則政府無法限制父或母一方攜帶未成年子女出境,相關個案應由司法機關循兩岸協議,請求協助確定關係人所在之資訊或訪視。另外,依據海基會的統計,自二〇二一年起迄今,由衛福部社家署轉請海基會循兩岸兩會管道協尋的個案計有十二名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