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紅單纏訟3年 高院逆轉發回更審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屏東林姓女駕駛二〇二三年行經國道三號南下路段,被警方測得超速,裁罰一萬兩千元並吊扣牌照半年。林女不服提起訴訟,控訴現場測速告示牌被樹木遮蔽,但一審法院僅憑員警「職務報告」和照片就判車主敗訴。案經三年四度上訴與再審,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大逆轉,裁定廢棄原判決,發回重新審理。林女主張該路段的測速取締標誌設置地點有瑕疵,可能長期遭到茂密樹木遮蔽,駕駛人無法有效辨識。一審法官僅依員警事後提出的「職務報告」及警方檢附的標誌照片,就認定現場有依法設置告示牌。林女不服上訴並聲請再審,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承審法官指出,一審判決「完全沒有調查標誌照片是用什麼方式取得的、拍攝時間為何」,就直接把照片當唯一鐵證,如此流於形式的審查「尚屬速斷」,裁定原判決廢棄,發回地方法院重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