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出乳房、子宮摘除手術證明/跨性別者申請戶政變更遭拒 提告勝訴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戶籍登記為女性的曾姓跨性別者,自認性別為男性多年,二〇二四年向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申請將性別改為男,但因未提出乳房、子宮及卵巢等器官摘除手術證明遭拒。曾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內政部以函令要求申請人須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才能辦理性別變更登記,已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判決曾勝訴,中和戶政事務所須准予其變更性別登記。可上訴。中和戶政事務所駁回理由指出,內政部二〇〇八年函令規定,變更性別登記須提出兩名精神科醫師診斷書、檢附醫療機構開立摘除乳房、子宮等性器官完成診斷書,故駁回曾的申請。曾提起訴願,並另提出兩份精神科診斷證明書證實已適應男性身份,仍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