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限制住居非軟禁在家 可外出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林姓女子當詐騙車手遭逮,檢察官命「限制住居」後獲釋,她很快又重操舊業,甚至跨縣市犯案,民眾可能質疑「限制住居怎麼還能趴趴走?」警方解釋,限制住居不是「軟禁在家」,被告仍可正常外出,只是不能擅自搬離指定住所;至於是否另須定期向警方報到,或限制前往特定地區,則須視個案情節及司法機關命令而定。彰化警方表示,「限制住居」是刑事訴訟中較輕微的強制處分,也是「羈押」的替代方案之一,主要目的是確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避免逃亡或失聯,使司法機關能順利傳喚、送達文書,屬於對人身自由限制較輕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