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槍比玩火槍罪更重 可判關10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藝人孫鵬和狄鶯之子孫安佐因在河畔噴射自製火焰槍,涉犯公共危險等罪嫌而被拘提,並進一步搜出他持有改裝散彈槍,疑有殺傷力,已送往刑事局鑑定;前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律師王銘裕昨指出,法院裁定其涉刑法恐嚇公眾、公共危險及槍砲等罪嫌,且有串證、滅證之虞將孫安佐收押禁見,其中,最重的不是公共危險罪嫌,而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獵槍」罪嫌,若經鑑定真的具有殺傷力,依法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王銘裕表示,依司法院的函釋,槍枝殺傷力的定義為:「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的動能為基準」,而檢警過往查扣到槍枝大多會送往刑事局鑑定,刑事局鑑定若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二十焦耳/每平方公分以上,當單點衝擊力達到此數值,即足以穿入人體皮膚與肌肉層,而具殺傷力;至於孫另被控未經許可持有模擬槍,依法可處一年以下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