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公共區域廢棄車清除自治條例 施行半年移置64輛 - 桃園市 - 自由時報電子報
「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今年元月十三日施行,市府依此法源,迄今已在七個行政區、十九處公共區域,移置六十四輛長期占用公共區域的廢棄車輛;市府環境管理處長張書豪表示,公共區域管理機關若勘查認定車輛符合廢棄標準,會先在車身明顯處張貼通知,限期七日清理,若所有人未自行移置,環管處就能依自治條例將車子拖吊與移置到指定場所存放,若無人認領,將視為廢棄物處理。張書豪說,橋梁下空間、廣場、公園、公有停車格等公共區域,常遭廢棄車輛、事故車輛長期占用,過去囿於法規、管轄權等因素,難以依法移置,致前述車輛占用停車空間,衍生公安、環境衛生與市容等問題。